索引號: | 11371000004359010J/2020-00434 | 發布單位: | 威海市政府辦公室 |
內容分類: |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02-1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文號: |
各區市人民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綜保區管委,南海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威海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放寬市場主體(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準入條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降低創業成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4〕7號文件推進工商登記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登記注冊的各類市場主體。
第三條 市場主體住所是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凡是能夠作為市場主體的法律文件送達地、確定司法和行政管轄地的場所均可作為住所。
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所在地詳細地址。
第四條 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應就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憑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申請登記。
申請人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其住所(經營場所)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五條 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在同一區市、開發區不同地址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登記和增發營業執照副本,市場主體應在增設的經營場所懸掛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除外。
經營項目涉及前置審批的市場主體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允許一址多照,可以物理分割的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辦理登記;依法設立的集中辦公區、市場主體孵化器、律師事務所等具備商務秘書服務功能的機構,可以允許一址多照或采用席位注冊,登記多個市場主體。
第七條 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需經批準后方可營業。
市場主體將住宅(儲藏室、車庫)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八條 市場主體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制定配套措施,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事中、事后監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下列違法行為,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申報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虛假;
(二)未按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
(三)在同一區市、開發區內設立或變更經營場所,未辦理登記(備案);
(四)設立或變更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區市、開發區,未按規定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威海市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威政發〔2015〕15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